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以及学籍、专业、课程、教材、教研室、实习、学风、师资队伍、教学档案、等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按照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对教学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四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而教学管理则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教务处、各院、系都负有管理的责任,各个层面的管理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以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各级管理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依章治教,依章治校。
第六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合理调度和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提高教学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教学改革是学校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要有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注重调查,总结经验;要致力于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制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二节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切实加强专业设置的规划管理。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学校性质、任务、办学条件等,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学校的专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专业的增设与调整应持科学的态度。要认真领会上级关于民办学校管理与发展的有关规定,严格办理手续,杜绝不顾实际,盲目发展。
增设和调整专业的申报程序是:
1、院系提出申请,并写出详细的论证报告;
2、院系将上述申报材料交教务处初审;
3、教务处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
4、评审意见交由学校校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教务处协同相关院系实施。
第十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施人才培养的首要环节。
制(修)订教学计划是一项系统科学工程,各院、系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认真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按照学校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工作。
制(修)订教学计划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可行性和稳定性。教学计划一经审定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必须按学校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教学计划如需重新修订,应由院系提出,报教务处,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教务处协助院系组织修订,修订工作应在新生入学之前二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教务处应在主管教学的校长主持下,每学期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常规检查,检查已开出课程的门类、门数,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周学时数、考核类别、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是否与计划相符。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在教学计划指导下,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对于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各门课程,应由各院系,根据有关文件,结合专业实际,组织制定出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上报教务处审定后,成为正式的指导性文件。
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
任课教师应根据大纲组织教学。院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大纲的情况,纠正其教学偏差。
第十三条 教学进度表是各门课程每学期上课的具体实施计划,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填写和上报,经批准后认真执行。
第三节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公共基础课程及教师由公共基础课教研室负责,专业课程及教师由各院系具体负责,要组织安排好各自的工作,注意协调,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1、一般应安排教学效果较好、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教师担任主讲,保证课程的讲授质量。教师聘请及教学安排必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前确定,并通知到教师本人,同时由院系填写《任课教师登记表》报教务处备案。
2、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确有特殊情况需调课、停课的,须填写《学校调(停)课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院系领导应严格把关,并有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擅自调课、停课,属教学事故的,按《教学事故的鉴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3、院系主管应督促和指导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进度表,各院系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收齐所有教师任该学期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并上交一份到教务处备案。
4、各院系应有计划的组织开展教研活动,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认真抓好教学过程管理工作
1、课堂讲授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最基本的教学形式。课堂讲授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历文考或自考考试实际,贯彻教书育人、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院系主管应定期了解各门课程的讲授情况,了解学生的反映,帮助教师改进教学。
2、自习课是学生复习旧知识,预习新知识,培养自学能力的一种教学形式。在学期课程安排中,要确保合理的自习时数,班主任要管理好自习课,院系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3、习题课是在教师或专业辅导老师的指导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培养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形式。院系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结合上课教师,确定习题课与课堂讲授的时数比例,上好习题课。
4、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院系应结合教学实际,为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合理安排学生实验,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串讲和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是帮助学生熟悉知识、建立合理知识结构,解答学生疑难,指导学生自学,提高教学效果和考试通过率的必要环节。每门课都要合理安排串讲和辅导答疑,要做到定时间,定地点,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教务处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社会调查和实习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各院系应按照不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实习大纲、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务处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有关学科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对学生进行比较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的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各学院系按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考核及成绩管理
1、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的又一重要环节。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通过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可以为进一步改善教学、提高质量提供依据。
2、各院系要严格按照《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务处要协助院系认真抓好考试命题、考试纪律、阅卷评分和试题质量分析四个环节,使考试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情况。
3、各院系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好文凭考试、自学考试的注册、报考、考试工作。
4、各院系和任课教师应了解和探索文考、自考考试制度和规律,不断改进考试办法,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
4、学生的学业成绩(国考、校考成绩)应妥善管理。各学院系在每次考试后应及时录入成绩,报教务处汇总后,加盖教务处公章,予以公布,否则无效。
第二十条 教务处在进行教学检查时,要系统地对上述教学过程管理的诸方面加以督促检查,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时,要按照教委对民办高校评估方案,提出的评优条件作为参照目标体系,努力提高教学管理的水平。
第四节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关键内容。对于教学质量的管理,必须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坚持全面发展的方针,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管理,还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以《教学评估方案》来进行教学质量督察。
2、必须按照《任课教师选聘与管理规定》选聘教师,严把师资质量关。
3、实行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分工负责制。加强各院系间以及与教务处的沟通协调。建立教师资源库,逐步形成教学梯队,保证主干课程的教学质量,从而保证专业教学的基本质量。
4、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依据。选用、征订、发放教材应严格执行《教材管理规定》。
5、严谨治教,从严治学,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教师要按照《教师工作规范》的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做到为人师表。
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6、各院系要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协同任课教师做好命题、考试安排、成绩评定等工作,从严处理考风不正的现象。
7、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8、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校园文化生活、社团活动是学生学习过程的重要补充,应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举行校园文化活动一般不得占用教学时间,特殊情况需占用教学时间的,必须经教务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学检查工作,校、院系主管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1、每学期开学前,各院系应认真检查各门课程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师、课表、教室等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学校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各院系要做好教师和学生的反馈沟通工作,应应定期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教务处。教务处用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课等形式,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教务处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向主管校长汇报,并反馈到各学院。
3、每学期任课教师应总结教学工作,主要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各学院应组织学生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结合平时授课情况及学生成绩等,根据《任课教师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优秀教师报教务处给予奖励。
第五节 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学籍档案管理;
2、学业成绩管理;
3、学生考勤管理;
4、学籍异动管理;
5、毕业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教务处统一管理全校学生学籍档案。各院系应积极配合,做好本院系学生的学籍数据管理工作。教务处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条例,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院系要定期检查报告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提出学籍异动处理意见,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学籍材料要及时归档,对于学生档案的处理必须细致,务求准确完整。
各院系学生的异动处理结果必须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从教育的观点出发处理学生的过失,对学生的处分既要严格又要慎重;既要反对姑息放纵又要防止轻率过激。
第二十八条 因学生违纪、违法需给予处理的,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是: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学院提出,须将事由和处分结论以文字形式报学生处批准后执行,并由学校统一编号成文公布和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建议,须将事由和处分结论以文字形式报学生处审核,提交校委会审议批准执行,并由学校统一编号成文公布和备案。
3、各级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应将文件发至学生处、保卫处、总务处、财务处、图书馆等有关单位。
第六节 教学研究与教学特色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发展到今天,正处于竞争和分化阶段,开展教学研究特别是对民办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要不断探索民办教育教学规律,发展特色,要不断进行教学改革,以教学质量、教学特色求生存、求发展。学校和各院系以及教师都应积极参与教学研究。
第三十条 要发扬创新精神,突出特色教育,发展双轨教育,加大教学投入,加强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促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培养适销对路人才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三十一条 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学校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民办教育的深入发展,重视民办教育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定期进行教学工作经验总结和交流并定期组织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对教学质量好,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卓有成绩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节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十三条 教学管理是系统管理,应建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校、院系两个层次的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民办教育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实际,制定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提出教学工作目标和近期教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加以实施。定期征询意见,检查工作,总结教学经验,对整个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的指挥领导。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是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决策,协助主管教学的校长对教学工作加以组织和管理,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积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服务工作。协助、督促、检查院系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工作检查、评估,总结推广经验。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院系是基层教学组织,负责对院系教学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教学任务,组织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等工作,并对校、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班级是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作为民办学校的一线班主任,位置十分重要,一般有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负责教育管理学生和组织学生完成各个教学、管理环节以及指导学生学习等任务。要建设管理好班集体,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生活、成长等内容的集体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定期进行院系、班级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先表优活动,
第八节 教学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文件是教学管理的依据或记录,为了方便随时查找、使用教学文件和资料,必须妥善管理。教务处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统一管理,各院系也应指定专人兼管教学档案,院系主管及相关部门领导有责任督促本部门按规定检查并上交教学文件.
第四十条 教学文件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教学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从学校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